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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8學年度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2009-09-09 00:00:00

茲因學生保障需要,本校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除教育部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新臺幣壹佰元外,每位學生每學期尚需自費繳交部份保險費用,保障內容有身故理賠、特定殘障、住院、醫療及海外急難救助(詳見學保保險規格表)等權益。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規定

二、 說明:

(一) 在學生、延修生及休學生如果仍具有學籍,並繳納平安保險費者,即可繼續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二) 休學生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最晚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至進修部總務組繳納平安保險費,俾便本校辦理投保事宜,逾期視同放棄投保,本校不再另行通知;若不辦理或不繳交切結書者視同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三) 己繳交平安保險者,開學一個月後將不再辦理棄保及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四) 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於保險有效期間(每學年以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止),如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符合保險條款理賠範圍者,應即告知本校。

(五) 保險金申請權利,自請求之日起(事故發生當日),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 若選擇自願放棄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可至進修部網頁表單下載處下載),但己成年及未成年己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

相關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可涻詢衛生保健室07-3426031分機2242,或進修部學生事務組,分機3123。



進修部學生事務組關心您茲因學生保障需要,本校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除教育部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新臺幣壹佰元外,每位學生每學期尚需自費繳交部份保險費用,保障內容有身故理賠、特定殘障、住院、醫療及海外急難救助(詳見學保保險規格表)等權益。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規定

二、 說明:

(一) 在學生、延修生及休學生如果仍具有學籍,並繳納平安保險費者,即可繼續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二) 休學生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最晚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至進修部總務組繳納平安保險費,俾便本校辦理投保事宜,逾期視同放棄投保,本校不再另行通知;若不辦理或不繳交切結書者視同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三) 己繳交平安保險者,開學一個月後將不再辦理棄保及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四) 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於保險有效期間(每學年以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止),如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符合保險條款理賠範圍者,應即告知本校。

(五) 保險金申請權利,自請求之日起(事故發生當日),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 若選擇自願放棄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可至進修部網頁表單下載處下載),但己成年及未成年己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

相關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可涻詢衛生保健室07-3426031分機2242,或進修部學生事務組,分機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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