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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2010-09-27 00:00:00

一、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權益
1.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規定
2.說明:
(1)在學生、延修生及休學生如果仍具有學籍,並繳納平安保險費者,即可繼續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2)休學生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每學期最晚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至進修部總務組繳納平安保險費,俾便本校辦理投保事宜,逾期視同放棄投保,本校不再另行通知;若不辦理或不繳交切結書者視同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3)己繳交平安保險者,開學一個月後將不再辦理棄保及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4)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於保險有效期間(每學年以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止),如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符合保險條款理賠範圍者,應即告知本校。
(5)保險金申請權利,自請求之日起(事故發生當日),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6)若選擇自願放棄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己成年及未成年己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
(7)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於未投保期間發生事故時,所有保險相關事宜應自行負責。


二、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辦法摘要
(1)請詳見衛生保健室公告,連結網址http://c004.wtuc.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SA30News120&Rcg=6
(2)理賠申請事項請洽詢(日)衛生保健室07-3426031轉分機2242;(夜)進修部學生事務組,轉分機3123。
註:進修部學生申請理賠案件請繳交至進修部學生事務組

衛生保健室關心您一、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權益
1.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規定
2.說明:
(1)在學生、延修生及休學生如果仍具有學籍,並繳納平安保險費者,即可繼續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2)休學生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每學期最晚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至進修部總務組繳納平安保險費,俾便本校辦理投保事宜,逾期視同放棄投保,本校不再另行通知;若不辦理或不繳交切結書者視同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3)己繳交平安保險者,開學一個月後將不再辦理棄保及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4)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於保險有效期間(每學年以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止),如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符合保險條款理賠範圍者,應即告知本校。
(5)保險金申請權利,自請求之日起(事故發生當日),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6)若選擇自願放棄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者,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己成年及未成年己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
(7)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於未投保期間發生事故時,所有保險相關事宜應自行負責。


二、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辦法摘要
(1)請詳見衛生保健室公告,連結網址http://c004.wtuc.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SA30News120&Rcg=6
(2)理賠申請事項請洽詢(日)衛生保健室07-3426031轉分機2242;(夜)進修部學生事務組,轉分機3123。
註:進修部學生申請理賠案件請繳交至進修部學生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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